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学生工作>毕业证书 > 内容查看

宝鸡技师学院学生毕业证书办理与发放办法

时间:2013-05-28 来源:学保处 作者: 浏览:

 

为了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规范我院学生毕业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证书的颁发对象
毕业证书的颁发对象为列入国家教育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规定,入学后取得学籍、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制的各类学生。
二、毕业证书办理
1、毕业时间:
春季毕业时间:每年1月15日(毕业证书上注明时间);秋季毕业时间:每年7月15日(毕业证书上注明时间)
2、毕业证书办理时间:
毕业证资料收集时间:每年10月8日至11月25日(春季),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秋季)。
(1)毕业照片
办理毕业证上交:同底板2寸彩照1张。要求:背景为蓝色、红色正面免冠公事照。
(2)交费
收取工本费。
(3)毕业证办理材料
在学保处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并填写(附电子表格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认真填写个人详细信息及考试成绩。
3、毕业证书办理前,教学系、教务处、后勤处、学保处等部门要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学业成绩、缴费、借款、借物、借阅等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清查、登记造册,为学生毕业证办理提供准确信息并办理相关手续。
4、办理毕业证书,要首先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学系、教务处和学保处依据学院有关学籍管理、考试考查、操行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共同负责进行,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毕业证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可酌情办理结业证书或不予办理。
5、资格审查结果制成毕业生信息表册,经办人签字,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办理学生毕业证书事宜。
6、学保处管理人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办证时间,携带有关资料,按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毕业证书的验印盖章工作。
7、毕业证书只办理一次,学生如有不慎遗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经院领导签字,学保处核实后,交费补办。
三、毕业证书的发放
1、教学系、教务处、后勤处、学保处等有关部门做好毕业证发放前的清欠工作。有关部门要将纳入清欠范围的学生名单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学生清欠,并将清欠情况报有关领导。
  2、学保处负责制定毕业证发放具体办法和领取流程,印制毕业证书领取清单,对学生毕业证书统一造表登记进行发放。
3、学生毕业证书,原则上由学生本人领取,确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不能到校领取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本人的领证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手续不全者学保处有权拒绝发放。
4、毕业证书发放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证书,在发放过程中避免出现错发和丢失现象,同时注意做好领取证书的签字和登记工作。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发放证书
⑴学生毕业前仍有欠费未交清者;
  ⑵有考试成绩不及格未通过者;
⑶损坏学院财物应赔偿而尚未赔偿或未完全赔偿者;
⑷借阅学院图书、资料、物品、器材等尚未归还者;
⑸未按要求办理离校相关手续或办理内容不全者。
6、学保处相关人员应将毕业证书领取签字记录妥善保管,归档保存,以便日后查询。
7、对于某些暂缓发放的毕业证书,一律由学院学保处学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放。
8、发证时间:春季每年的3月至4月,秋季每年的9月至10月(以办理时间为准)
四、毕业证书管理职责
 毕业证书的办理和发放,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此办法规定严格把关。